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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 《勞動法一百問(修訂三版)》



    勞動法一百問修訂三版全書分十章共一一一則問答,內容涵括通則、勞動契約之訂立、勞動契約之履行、勞動契約之終止、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勞工保險、企業併購與勞資爭議、勞動訴訟及其他等。大致上把一般職場容易發生的勞動法問題均蒐羅在內,尤其勞動訴訟一章更是一般同類書籍較少見到,讀者或可從中找到對己有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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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介紹







      陳金泉



      學歷:價格比較ptt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歷:

      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任委員、勞動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等

      自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起在台北執業律師迄今已三十餘年



      現職:

      明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勞動法一百問(修訂三版)-目錄導覽說明





    • 修訂三版序

      修訂二版序

      自序



      壹、通則

      一、員工努力表現終獲賞識升為經理,是幸或不幸? 03

      二、勞基法第十條關於工作年資合併計算規定之真意為何? 05

      三、跨國關係企業勞工權利義務應依何國勞動法規為準據? 12

      四、派遣勞動之勞工應向哪一公司領取工資? 14



      貳、勞動契約之訂立

      甲、採用內定 21

      五、雇主通知錄用後在勞工到職前可否再反悔取消錄用? 21

      乙、詐稱學經歷 26

      六、勞工求職時誇大不實自己之學經履歷,事後雇主發現真相可否解僱勞工? 26

      丙、複數勞動契約 29

      七、同一雇主與同一勞工間能分別成立兩個以上不同之勞動契約嗎? 29

      八、多數雇主共同僱用勞工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認定? 30

      丁、最短服務年限約款 34

      九、公司可以規定員工要承諾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如提前離職就要賠違約金嗎? 34

      十、同前一則問題,難道任何情況下勞工離職都要賠錢? 39

      戊、試用期間 43

      十一、試用期間內解僱勞工要付資遣費嗎? 43

      十二、雇主對於試用期間之勞工至遲應於何時完成考核決定是否留用? 47

      十三、試用期間內勞工離職仍須賠償違約金嗎? 49

      十四、試用期間屆滿後可以再展延試用期嗎? 52

      十五、雇主可以解僱試用期間內發生職災仍在公傷醫療期間內之勞工嗎? 54



      參、勞動契約之履行

      十六、雇主在同一時間有多處不同之工作地點,雇主得否調動勞工離開原來之工作場所? 61

      十七、公司遷廠勞工因上班不方便而離職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 64

      十八、勞工主張雇主之調動係違法調動,是否仍有繼續服勞務之義務? 67

      十九、勞工自請離職雇主應否發給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69

      二十、公司經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後要求勞工加班,是否即屬合法? 72

      二十一、雇主可規定勞工加班只能擇日補休而不得請求發給加班費嗎? 73



      肆、勞動契約之終止

      甲、預告期間 79

      二十二、公司裁員要於幾天前告知員工? 79

      二十三、勞工可否以預告期間太長不利新工作之尋找而不遵守? 81

      二十四、雇主預告資遣勞工,勞工於預告期間屆滿前,即赴新公司工作,雇主得否行使懲戒解僱權終止勞動契約? 83

      二十五、勞工預告辭職後在預告期限屆至前,可否後悔要求再繼續任職? 86

      二十六、勞工預告辭職在預告期限屆至前,雇主可以懲戒解僱該勞工嗎? 87

      二十七、雇主預告資遣勞工後預告期限屆至前,可否再行使懲戒解僱權? 88

      二十八、勞工預告自請退休在預告期限屆至前,雇主可否行使懲戒解僱權而不付退休金? 90

      二十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在預告期間內發生職業災害,其法律效果如何? 94

      三十、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卻在預告期間內非因職業傷病死亡,雇主是否即可免負資遣費或退休金給付義務? 95

      三十一、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內自然人雇主死亡,其法律效果如何? 98

      三十二、勞工自請辭職不遵守預告期間規定,其法律效果如何? 99

      三十三、預告期間可由勞雇雙方約定延長或縮短嗎? 104

      三十四、勞工預告終止契約,雇主則於預告期滿前提前要勞工先行離職,法律效果如何? 105

      三十五、勞工過長預告終止契約,但事後於法定預告期滿時就先行離職,法律效果如何? 107

      三十六、勞工預告終止契約剛好或指定以星期例假日為期間末日,終止應於何時生效,該星期例假日應否給薪? 109

      三十七、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辭職未遵守預告期間即需賠償違約金者,其約定之效力如何? 110

      乙、資遣與解雇 114

      三十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可否事後變更或擴張? 114

      三十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歇業」究何所指? 116

      四十、勞基法第二十條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所指為何? 118

      四十一、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稱之「虧損或業務緊縮」究何所指?兩者是否為獨立之解僱事由? 120

      四十二、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之「業務性質變更」究何所指? 123

      四十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之「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其運作實務如何? 126

      四十四、雇主部分裁員解僱時應如何選定裁員之對象? 130

      四十五、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究何所指? 136

      四十六、勞工因故遭判刑確定未准易科罰金,雇主解僱是否需遵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139

      四十七、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懲戒解僱要件,其判斷標準如何? 140

      四十八、勞工故意刪除電腦檔案,雇主可否懲戒解僱? 144

      四十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六款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定義為何? 145

      五十、雇主違法解僱,但勞工信賴該解僱為有效乃不再到職上班是否為「無故曠職」? 147

      五十一、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法律上是否有其他禁止規定? 151

      五十二、雇主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其三十日除斥期間如何計算? 156

      五十三、雇主可否要求勞工留職停薪? 158

      五十四、資遣費請求權時效應為幾年? 161

      五十五、懲戒解僱與經濟解僱原因可否轉換? 163

      五十六、雇主資遣勞工但不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要件,惟勞工仍受領資遣費支票並予以提示兌現,是否另生「合意資遣」之效力? 166

      五十七、解僱除斥期間與解僱禁止期間之競合 169

      丙、自動請辭與被迫辭職 172

      五十八、勞工答應慰留後可否後悔想再離職? 172

      五十九、勞工行使被迫辭職權時,應否具體敘明事由及法律依據? 173

      六十、勞工未表明終止之意思而「直接」請求發給資遣費,是否亦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175

      六十一、勞工行使被迫辭職權時得否附條件? 177

      六十二、勞工行使被迫辭職權逾除斥期間時,是否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178

      六十三、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期間勞工行使被迫辭職權是否仍受限制? 180

      六十四、勞工集體行使被迫辭職權是否為變相違法罷工? 182

      六十五、雇主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得否終止契約? 183

      丁、離職之法律效果 186

      六十六、離職時未辦交接雇主可以扣薪嗎? 186

      六十七、勞工離職時要將未償還借支一次還清嗎? 187

      六十八、離職時可否請求離職金? 189



      伍、退休

      六十九、符合勞基法第五十四條命令退休要件之勞工,如有同法第十四條之被迫辭職情事,可否請求退休金? 195

      七十、退休金給付訴訟勝訴確定,能否聲請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強制執行? 197

      七十一、債權人可否扣押勞工對雇主之退休金債權? 202

      七十二、雇主可否於優惠退休辦法中保留准駁權? 207



      陸、職業災害補償

      七十三、上下班途中所發生之車禍是否均認定是職業災害? 213

      七十四、以私家車出公差,途中發生車禍,雇主有無義務負擔責任? 223

      七十五、職業災害死亡補償受領權人相關問題 225

      七十六、無身分證之逃跑外勞違法打工受傷是否仍適用勞基法之職災補償規定? 228

      七十七、勞工得否同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29

      七十八、員工團體壽險給付可否抵充職災補償? 230

      七十九、勞保老年給付可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232

      八十、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賠償金能否抵充職災補償? 236

      八十一、雇主主張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之抵充是否以勞工已實際獲得他項給付為先決要件? 238

      八十二、勞工因職災獲得之他項給付係由雇主以外之人支付費用獲得者,雇主得否主張抵充? 242

      八十三、雇主依勞基法第六十條規定可主張抵充之對象為何? 244

      八十四、事業單位招人承攬發生職業災害,有關連帶補償責任之規定為何? 247

      八十五、事業單位與後手承攬人間有關承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內部約定是否有效? 252

      八十六、職業災害發生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事業單位時,最後承攬人給付職災補償予勞工後能否向事業單位求償? 254

      八十七、勞工與最後承攬人就職業災害補償為和解後得否再向事業單位求償? 257

      八十八、雇主與勞工合意約定給付低於勞基法之職業災害補償金之效力 264

      八十九、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能否扣押?勞工領得職災補償金後將之存入銀行帳戶內是否即得扣押? 267

      九十、勞工對職業災害發生如與有過失是否影響其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之行使? 273



      柒、勞工保險

      九十一、勞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是否即不得再加保勞保? 281

      九十二、雇主辦理勞工保險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286



      捌、企業併購與勞資爭議

      九十三、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不留用」是否等同「解僱」?有無解僱禁止規定之適用? 293

      九十四、併購前之雇主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如何處理? 295

      九十五、企業合併時消滅公司之職工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297



      玖、勞動訴訟

      九十六、勞工提起解僱無效訴訟,有無起訴期間之限制? 303

      九十七、訴訟或仲裁程序之選定 305

      九十八、各類型勞資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307

      九十九、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 314限量商品

      活動搶便宜○○、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316

      一○一、辯論主義與闡明權之界線 318

      一○二、民法第四八七條但書「扣除」之本質 322

      一○三、雇主受領遲延狀態之滌除 325

      一○四、受領遲延與年資併計 328

      一○五、解僱無效訴訟之競合 329

      一○六、調解程序範圍之擴張 331



      拾、其他

      一○七、勞工因疏失造成雇主受損,雇主可以扣薪抵償嗎? 335

      一○八、雇主能否片面以工作規則規定勞工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義務? 338

      一○九、是否任何狀況下之離職,勞工均仍須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 340

      一一○、勞工違反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時,雇主應如何尋求救濟? 345

      一一一、勞工失蹤,雇主應如何處理? 350



















    修訂三版序



    勞動法一百問修訂二版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出版迄今已將近八年,感謝讀者的厚愛,讓我這本小書還有繼續銷售的價值。這八年間法令修訂頻繁、實務見解也多有變革,但因作者忙於處理事務所業務無暇兼顧修訂,這次修訂三版係由出版商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編輯部代勞,主要把書內所引用的法條配合最新法令修訂而訂正。此外因組織變革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為「勞動部」,因此文內提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使用簡稱行政院勞委會、勞委會)此一機關名稱時也統一改成「勞動部」。但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時期發布的行政解釋函令等,因目前大家常用的法律資料庫查詢系統例如法源法律網(含單機版),及勞動部網站「勞工法令查詢系統」所查得資料仍顯示發布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利讀者有進一步查詢全文需求時可便利地查到,仍沿襲舊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行政院勞委會)未予修改,特此註明。除上揭法條、機關名稱的訂正外,其他內文部分必須很誠實地向讀者說明,因作者時間受限的關係並未進一步修改增補,有待來日機緣俱足時再作完整的修訂。



    最末,作者要向愛護本書的讀者,再說一聲:謝謝。





    作者謹序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

















    壹通則



    一、員工努力表現終獲賞識升為經理,是幸或不幸?



    問題:



    某員工在公司努力工作表現極佳,終於按部就班逐步升遷為公司經理。某日,該員工因細故與老闆大吵一架,老闆憤而下令將該員工立即解僱。員工認為公司之解僱並不合法,乃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公司間之勞雇關係(或稱僱傭關係)繼續存在。試問,員工之主張有無理由?



    說明:



    (一)本則案例涉及勞雇關係之認定問題。依目前實務上之見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稱之勞工或勞雇關係不包括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蓋後者與公司之間是屬於「委任契約關係」是也。此一由來是因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因條文中明文規定「委任」兩字,所以歷來公司法學者皆認為公司與經理人之間是屬於委任關係無疑。



    (二)主管勞工法令之勞動部1也認同上面之見解,從而解釋稱「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基法上之勞工」。法院判決也相同,認為若屬經理人即非勞工,而經理人與公司之間既為委任關係,則依民法第五四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經理人被解任當然不是勞動法上的「解僱」,經理人無從本於不當解僱之相關規定尋求救濟。換言之,被「解任」的經理人不得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繼續存在之訴,也不能以勞雇關係仍繼續存在為理由,依民法第四八七條規定請求雇主繼續給付薪資。



    1.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部組織法》及相關組織法案,於同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升格為「勞動部」。



    (三)上揭結論對經理人而言甚屬不利,尤其對於自基層勞工做起,因努力工作表現而逐步升遷為經理人之「勞工」而言,更屬不公平,形同變相之升遷懲罰。但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意旨仍採取此一見解,認為當勞工升遷為經理人時,勞工是先與公司終止勞雇關係再重新締結一新之委任關係,即將被升為經理人之勞工宜注意此一判決意旨及其結論。

    (四)惟晚近有少數下級審法院試圖扭轉此一不公平現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四十二號判決認為:「勞基法適用之行業,若認經理人與公司間具有委任關係而無勞基法之適用,則勞基法對於勞工之保障將因勞工擔任經理人而喪失,對勞工造成鉅大不利之影響,故在當事人間並無明白或可推知之合意之情形下,勞工升任或擔任經理人後,雖然與公司成立經理人契約,但其雙方之勞動關係原則上仍應以暫時終止之狀態續存,而於經理人之職務被解任後,即應回復其與公司間之勞動關係,仍有勞基法之適用,如此方可兼顧勞工原有之權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易字第六十五號判決維持)可資參照。



    (五)至於何種「經理人」才是所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有謂須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事項卡上登記為經理人者才屬之,其他未登記者,縱使職位是總經理、副總、協理、經理、副理也都還是勞工,仍都受勞基法保障云云。惟依筆者瞭解,上述之說法應屬錯誤。蓋依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易言之,有無辦理公司經理人登記僅是對抗要件,而非如設立登記般是屬生效要件,故只要是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委任之經理人(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不論有無在公司登記事項卡登記為經理人,都是所謂之委任經理人。



    (六)除此之外,民法第五五三條以下所稱之商號經理人,或從屬性較低的勞動者(例如補習班兼任老師),法院也判定屬於「委任」而非僱傭關係,並無勞基法之適用。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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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見解,假設是由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委任之經理人,則不因該經理人是由基層勞工升遷,即影響其跟公司間是委任關係之結果。所以員工不能再主張勞基法上相關勞工保護規定,也不能以不當解僱為理由,訴請確認僱傭關係繼續存在。只能於符合民法第五四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下向公司主張損害賠償(惟有少數下級審判決採不同見解)。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平裝
    分級:普級
    開數:25開15*21cm
    頁數:376

    出版地:台灣













    商品訊息特點









    • 作者:陳金泉

      追蹤











    • 出版社:三民

      出版社追蹤

      功能說明





    • 出版日:2015/7/6








    • ISBN:9789571460321




    • 語言:中文繁體




    • 適讀年齡: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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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開新聞中心Thomas綜合報導】在墨西哥El Camaleon Golf Club(艾爾卡馬隆高爾夫俱樂部)進行的美巡秋季賽的OHL Classic at Mayakoba(馬亞柯巴菁英賽)週六完成第三回合賽程。美國選手Gary Woodland(蓋瑞?伍德蘭)在第十五洞掉了兩桿,打完五十四洞仍有一桿領先。

    伍德蘭在前十三洞,隔洞進帳七鳥,可惜在第十五洞掉了兩桿,中場交出低標五桿的六十六桿,以低於標準十八桿的一百九十五桿,帶著一桿優勢,進到週末最後一回合決賽。

    伍德蘭將在本周日爭取第三場美巡勝利,他最後一次奪冠要追溯到2013年採取獨樹一格的修正版Stableford(史特波佛)積分制的Reno-Tahoe Open(雷諾塔霍公開賽)。「我曾經到達過那裡(奪冠)。過去兩年,我多次處於領先的位置上。我對自己的球技很有信心,我會好好享受這個過程,盡情揮桿。」

    「今天我打得非常棒。開球極好,上果嶺那一桿很棒。推桿也很好,」伍德蘭說,「你不可能不喜歡這樣的表現,我在第十五洞打了一個好球,可惜打大了一些。」

    美國選手Pat Perez(派特?裴瑞茲)打出六十二桿,與紀錄僅僅相差一桿,以低標十七桿的一百九十六桿,單獨位於第二。Scott Piercy(史考特?皮爾希)再度打出六十六桿,以低標十六桿的一百九十七桿,獨居第三位。

    愛爾蘭選手Seamus Power(西莫斯?鮑爾)打出六十四桿,以低於標準十五桿的一百九十八桿,排名第四。Webb Simpson(韋伯?辛普森)打出六十九桿,以低標十四桿的一百九十九桿,排名第五。

    衛冕者北愛爾蘭的Graeme McDowell(葛雷米?麥克道威爾)連打兩天六十五桿,以低標八桿的兩百零五桿,並列在三十二位。

    我國選手潘政琮今天打出六十九桿,以低標六桿的兩百零七桿,並列成績榜四十八位。

    (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15日專電)菲律賓衛生部今天宣布,今年1月至11月13日,菲國確診茲卡病例累計達到33例,11例是在大馬尼拉地區,有1例是孕婦。

    菲律賓衛生部長巫比亞(Paulyn Ubial)今天召開記者會說,菲國最近又新增10例茲卡病例,但她並未明確指出發現新病例的時間。

    巫比亞說,在累計33例茲卡病例當中,有13例是發生在中部地區,包括宿霧市在內,11例於大馬尼拉地區,呂宋島南部有9例。

    宿霧市患者為1名懷孕女性,經過2次超音波掃瞄,並未發現胎兒異常,衛生部仍在密切監控中。

    菲律賓衛生部建議出現茲卡病例的地區摧毀埃及斑蚊繁殖地,加強自我保護措施,經典如有異常應及早看診。

    衛生部官員說,茲卡病毒是透過埃及斑蚊傳染,患者會出現皮膚發疹、發燒、紅眼及頭痛等症狀,一般不會構成生命危險,但跡象顯示,孕婦染病可能導致胎兒罹患小頭症。1051115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中央社記者郭朝河吉隆坡22日專電)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客機7位乘客家屬表示,將會親自前往馬達加斯加展開搜尋客機殘骸碎片之行,希望能根據目前已找到的線索找出真相。

    由MH370班機乘客家屬組成的國際互助團體「370之聲」(Voice370)今日發表聲明表示,馬航370客機失蹤迄今已逾2年,最大發現是搜查人員在非洲東部沿海地帶找到6片疑似MH370的飛機殘骸,為了釐清真相,決議組團親自去調查。

    聲明說,儘管調查有重大發現,但搜尋團隊缺乏系統及組織性,加上找到的6塊碎片無法縮小客機失蹤的精確位置,因此家屬才決定自己去尋找答案。

    目前,7名家屬中,包括4名大馬家屬、2名中國大陸和1名法國家屬,將自掏腰包前往馬達加斯加,希望可以透過漁民或沿海人口尋找新碎片,作為可靠的新證據。他們將會鎖定特定地區搜索,包括在聖瑪麗和馬達加斯加東海岸的一個熱帶島嶼周圍地區。

    值得一提的是,他們也會集資設立一個獎勵制度,希望鼓勵民眾協助尋找碎片,並設立一個飛機殘骸通報系統和收集點,讓民眾能把所有相關發現交到此處。10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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